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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布帀的三个问题

    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为解决战国时期经济史上的一些疑难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材料。本文只就其中的《金布律》来谈谈有关布币的三个问题。

    布币的实体是布匹

    根据先秦两汉文献的记载,在春秋战国时期的诸种货币中,有一种叫做“布”的货币。这种布币的实体是什么,汉魏以后的人就不甚明白了。有些古钱学家把铲形铸币称为“布币”,认为古文献上讲的布币就是这种铸币的名称。这种看法,长期被人相袭沿用。解放后的有关论著,包括几本研究中国货币史的专著,也没有对它有所怀疑。于是,“布”即铲币,似乎已成定论。周谷城同志曾著文指出:“(铲形铸币的)形体仍是铲子,何以要把铲币称作布币(刀形铸币的)形体仍是刀子,何以要把刀币称作布币也没有人试图说明过。”这个问:题提得好,怀疑得有理。可是,周谷城同志研究的结论是:“决不能有布币之名”,“‘布币’之名称是不能成立的”[周谷城:《略谈我国古代货币中的“爱”与“布”》,一九七八年三月十六日《光明日报》],根本否定布币及布币问题的存在。这样一来,又增加了一个有无布币的新问题。

    关于布币的名称与实体,在先秦两汉的文献上本是有明确记载的。其中,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说得最具体。他在叙述秦统一之前的货币制度时说:“凡货:金、钱、布帛之用”,很清楚地指出那时的货币有金,钱和布帛三种。至子这三种货币的实体,它们的形式与规格,他引用了《九府圜法》的记载:“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钱,圜、函方,轻重以铢,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九府圜法,虽托“太公”为周立法之名,但是,大家都知道,它记载的内容是周初所没有的事,它反映的是战国末年的货币状况。对于《汉书》上的这一记载,一些货币学者为了证明“布”币乃铲形铸币之说能成立,总是说它是不可信的,虽然他们始终没有提出过可靠的根据来证明他们的说法是有道理的。

    郭沫若同志根据亲身的体会曾经说过:对于中国古代社会问题的研究,“地下发拥的材料每每是决定问题的关键。”[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九五四年新版序言]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一批秦简。简上书“金布”二宇的,就是秦国关于货币的立法《金布律》。其中一简写道: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金布”

    这一法律条文说明,秦国的法定货币有金,布、钱三种。这与《汉书》的记载是一致的。至于这三种货币中的“布”币之实体是什么其形式与规格是怎样的我们从另一简文中得到了回答:

    “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金布”

    这明确地说明了秦国法定货币“布”的实体就是布匹之布,与《汉书》中的记载又是一致的。总之,云梦秦简之出土,无可辩驳地证明了:第一,在战国时期,布币之名是存在的,第二,布币的实体不是通常所说的某种金属铸币,而是布匹。这就解决了中国货币史上一个被人们长期搞错了的问题。原来,把“布”币之名戴到铲形或刀形铸币上,是名实不相符的,是张冠李戴了。

    布币是春秋战国时期的主币

    春秋战国时期,有多种货币同时流通,其中哪一种是主要的过去,货币史学家普遍地认为,在不同地区使用的各种金属铸币,如铲形铸币,刀形铸币和纺轮形铸币等,是当时的主要货币。他们由于根本不承认布币之存在,当然也都忽视了布币的地位。周谷城同志认为:“布被用作最早交换的媒介,也是可能的。但决不能拿这样的媒介来与货币制度已确立时的金属货币相提并论”。高振铎同志则断定;“由于金属铸币的出现,排斥了实物的布帛在社会.上的流通”[高振铎:《与周谷城同志商榷“布”的内容与意义》,一九七八年五月四日《光明日报》]。历史文献与出土文物证明,这些观点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春秋战国时期的主币不是别的,恰恰是长期以来被货币史学家们遗忘了的布币。下述两方面可以证明这一点。

    第十,云梦出土的秦律说明,直到战国末年,布是主币,钱是辅币。

    我们先从秦律中一个引人感兴趣的现象说起。大家知道,当时习惯的是个、十、百、千、万的十进位制。但在秦律中作为量刑标准的钱币数额,却都是十一的倍数。细检云梦出土的秦简,包括秦的法律条文,法律答问和治狱案例,凡是肯定作为量刑标准的,莫不如此。现举二例,以见一般:

    例一,秦律规定,对盗窃者判刑,其量刑标准有二:参加的人数与赃物的价值。《法律答问》中说:

    “害盗则徼而盗,驾(加)睾(罪)之。可(何)谓驾睾五人盗,减(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有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剿(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之。求盗比,此气

    例二,秦律规定,管理财经的官吏工作失职,要按照标志失职程度的钱币数额依法惩处。《效》律中写道:

    “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直(值)其贾(价),不盈廿二钱,除,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赀官啬夫一盾,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而复贲其出殴(也)”。

    “数而赢不备,直(值)百一十钱以到二百廿钱,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以到千一百钱,赀啬夫一盾;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黄官啬夫一甲,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赏官啬夫二甲”。

    上述二例中提到的作为量刑标准的钱币数额;二十二钱、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六百六十钱、一千一百钱、二千二百钱等,无一不是十一的倍数。从整个秦律中还可以看出,一首一十钱和六百六十钱,是两个最重要的界限。例如,《法律答问》中有如下二条:“告人盗百一十,问盗百,告者可(何)论当黄二甲。”

    “告人盗千钱,问盗六百七十,告者可(何)论毋论。”

    前一条中的告者,只多告了十钱,要罚二甲(这是很重的处罚,相当于“耐为隶臣”或其赎金)。后一条中的告者,虽多告了三百三十钱,却不予处罚。这是为什么原因在于,前一种情况虽只多告十钱,却达到了一百一十钱这个界限,说明告者是有意陷盗者以重刑,故应予重罚。后一种情况虽多告了三百三十钱,但因为无论盗千钱还是盗六百七十钱,都在六百六十钱到一千一百钱这个界限之内,不影响判刑的轻重,故可以毋论。这两条律令问答还证明,凡在秦律中出现的不是十一倍数的钱币数额,如上述二条中的百钱,千钱等,都只是作为案情举例,并不是量刑的标准;作为量刑标准的金额都是十一钱的倍数。

    案律为什么不以十进位的十钱、百钱、千钱等作为量刑标准,而是以十一倍数的十一钱,二十二钱,一百一十钱等为量刑标准细读《金布律》就能知其缘故。《金布律》规定:“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这一条法律规定了布币与钱币的相互关系,强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这“以当”、“以律”四字很重要,说的是:在法律上,布币是主币。钱币是辅币,一布等于十一钱。所以,在其他法律条文上,写的虽是钱币若干,实际上却是当布若干。十一钱者,即一布。一百一十钱者,十布也。一千一百钱者,百布也。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会懂得,量刑标准实际上本是以布为单位的,因此也是采用十进位的。“其出入钱以当金、布”的法律条文,和在法律上实际上是以布币为量刑标准的单位,以及把一部关于货币的专门立法直接称为《金布律》,都证明了布币的主币地位。

    在研究中国经济史的同志中间,曾经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国古代虽曾同时使用几种货币,但在这几种货币之间;说不上有主币与辅币的关系,因为在法律上没有这种规定,甚至没有法定的兑换比价。秦律的出土,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必要再作进一步的研究了。

    第二,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历史文献中,记载当时的货币主要是布币,或者以“布”统称当时的货币。

    古代中国的货币,在周中叶以后,开始了一个重大的变化。变化的内容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原来以实物形态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贝、龟、玉、珠等,由于种种原因逐渐地从货币领域中被淘汰出来,不再起货币的作用,还原为一般商品,与此同时,一些为广大群众所需要的生产工具,如铲、刀、纺轮等等,又从一般商品演变为货币这种特殊商品。这一变化过程经历整个春秋战国时代,到秦统一六国后,才在法律上宣布,“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臧,不为币”[《汉书食货志》]。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布币适应当时商品交换水平的需要,成为主要的货币;

    在商品交换发展的最初阶段,布匹早就同龟、贝、珠、玉等成为一般等价物,起着货币的作用。“古者市朝而无刀币,各以其所有易所无,抱布贸丝而已”[《盐铁论错币》]。在这几种货币中,布是来源最广泛又为人们最需要的,所以成为日常交易中最主要的货币。而龟、贝、珠、玉等,或由于来源有限,或由于不易分割,或由于没有固定的形式与价值,或由于不是人们日常生活或生产中所必需的,总之,由于不能适应商品交换日益频繁对货币的要求,便先后被淘汰了。到了周中叶以后,真贝在市场上不见了,仿制的石贝、铜贝、银贝随后也销声匿迹。《管子》中说:“古以珠、玉为上币”。珠、玉与龟壳大概只限于在贵族之间作为财富的象征和支付手段,始终没有成为民间日.常交易中的货币。周中叶以后,就很难看到龟、玉,珠,贝和金属块起货币作用的记载了。但是,有关布作货币的记载,却比以前更加突出了。《诗卫风》:“氓之蚩蚩,抱布贸丝”。毛传:“布,币也”。《孟子》中说周代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记有“鲁人买之,百两一布”的话。《礼记檀弓》;“子柳之母死……既葬,子硕欲以赙布之余具祭器”。“孟献子之丧,司徒旅归四布”。《墨子贵义》:“子墨子日:今土之用身也,不若商人之用一布之慎也”。《管子戒》,“市正而不布”,就是“即其物而正之”,不必交纳货币。《周礼》中有许多关于布的记载,如廛人所掌的辕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等。这些文献上所说的起货币作用的布,就是当时布币的实体。这一点,也为云梦出土的秦简所证实。在秦简中也有“布入公,如赀布,入赍钱,如律”的法律条文。至于布成为当时货币的通称,那就更能证明它是那时的主要货币了。

    有的学者认为金属铸币一产生,就把实物货币排挤出货币领域。历史的实际却不是这样的。因为,铲,刀等生产工具,从一般商品中脱胎出来,成为特殊商品并具有独立价值形式的货币,是一个自发演变的,缓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铲币、刀币等因为尚处于形成过程之中,还很不完善,作为货币,它们的优越性还不如布币。例如,最初的铲币,厚重博大,从现存的来看,就有长达十多厘米,宽五,六厘米至十厘米、重达百余克的,上下皆有尖尖的棱角,容易刺破口袋,又无贯穿绳索的孔洞。可以想见,它们是多么不便于携带。其次,由于,当时金属冶铸技术水平的限制,一个模型只能铸一次或少数几次,又是手工cao作,所以铸出的金属货币在质量上不能统一。当时的政府无法改变这种状况,只有运用政权的力量,用法律的形式强行规定,无论是政府或私人,都不准在货币的质量上进行选择。这一皋在《金布律》中也有反映。《金布律》中就有两条是关于这个方面的:“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钱善(与)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金布”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金布”

    当时的布匹,也是手工生产的,在质地上也很难一致,可是在长与宽的数量上可以做到统一。钱币则在数量(重量)上也不能统一。所以《金布律》要特别强调用钱要“美恶杂之,勿敢异”。再次,当时的货币铸造权是不统一的,各自为政,不仅各国的金属铸币形制不同(或铲币,或刀币,或圆币),就是在一国之内,各地铸的货币在形制、重量上也各异。现存的实物证明,在相当于今天一个县的地域内,在同一个时期,竟铸造了几种货币,在形制、文字、重量等方面均不相同。这就使每一种金属铸币只能在一个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流通,不能适应各国之间,各地区之间商品交换的需要。布币则无此限制,它能在割据状况下的各国,各地区间通行,成为那时流通最广泛的“国际”货币。历史文献和出土文物说明,当时各国都使用布币。可见,布币是在中国货币形式演变过程中的一个特定阶段,即由实物贷币到金属。铸币韵过渡时期,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而成为主币的。

    布币的主要特点

    许多货币学者之所以不承认春秋战国时期有布币,看来是由于他们不了解布币这种货币的主要特点。

    布币的主要特点是什么我们还是从《金布律》分析起。从现存的资料看来,《金布律》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关于货币制度的专门立法。这部关于货币制度的专门立法的内容,从现在的人看来,似乎有点奇怪,因为它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关于金、钱、布这三种货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却是关于发给刑徒、官奴隶农服费用的有关规定:

    “禀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册四钱。春,冬,人五十五钱,夏;册四钱,其小者,冬,卅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春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金布”

    根据我们前面的解释,可以知道,百一十钱、七十七钱,五十五钱、卅四钱、卅三钱,即十布、七布,五布;四布,三布。因此,这条法律实际的内容是:发给布若干,供他们做冬夏农服。

    为什么会把发给刑徒、官奴隶衣服费的规定,写进关于货币的专门立法《金布律》之中看来,原因就在于布既是货币,又是发给刑徒,官奴隶做衣服的实物。

    法律是经济关系的反映。《金布律》内容的特点,表明布匹在当时具有二重身份:它既可,作衣被之用,又可作货币之用,既是可以作为交易对象——买进卖出的一般商品,又是可以用来购买其他一切商品的特殊商品。布既然是货币,关于货币制度的立法,当然应该包括它在内,布又是做衣服的材料,关于发给刑徒,官奴隶衣服的立法,当然也应该包括在有关布的立法之内。这两方面的事物,在布匹这个实体上有了统一性。《金布律》之所以会包括上述两方面的内容,正是由于布匹具有这双重的资格。

    这也就是布币这种实物货币的主要特点。

    布币的这一特点,即只有在它进入市场的交易过程中,并只有在交易过程中被当作购买其他商品的等价物时,它才是货币,或者说,才表明它的货币身份。一旦从这场合中退了出来,它既可作为支付手段或贮藏手段的货币,也可以作为制衣被的材料而被使用。

    布币的这一特点,使它当作货币使用时,不必有什么特殊的形制与文字。又使它在不能起货币作用时,可以被制成衣被等而消费掉。

    布币的这种特点,加上布匹实体在地下埋藏过程中易于腐烂,这就使我们今天不可能再看到春秋战国时期布币的实物了。或者即使我们看到当D《布匹的遗迹》但因为上面并无文字标志,从而不是自明的,使我们无法区分它究竟是一般的布匹,还是同时又具有货币职能的布匹。

    有的学者不了解布币的这一特点,他们以现在不存在布币这种实物为理由,否定布币在历史上的存在。周谷城同志之所以认为布币的名称都不能成立,根据也在于“没有布匹形的币”。但何谓“布匹形的币”是指像布匹那样长,那样宽的金属铸币,还是指具有布纹的金属铸币我们认为,如果我们根据历史文献和出土文物的明确记载,如实地承认布匹本身就是当时的货币形式之一,它的名称就是布币,那么,就没有必要去想象一种“布匹形的币”,更不需要赖有一种“布匹形的币”的存在,才能论证布币名称之可否成立了。

    关于先秦两汉文献上的货币“布”,是铲形货币的称呼,还是布匹货币的称呼,这个多年来常常被回答错了的问题,现因《金布律》的出土而解决了。《金布律》的发现,使我们可以为布币正名了。

    《金布律》证明:在战国时期,布币之名称是当时实有的,不是能否成立的问题,布币的实体本是布匹,不是什么金属铸币,布币是政府法定的货币,。不是只限于民间自发地使用过的媒介物;布币不仅是法定的货币,而且还是多种法定货币中的主要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