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1章 rou刑之议
在中国古代汉朝之前,一直存在着rou刑,这中刑罚相当残忍,对人体伤害很大,例如司马迁就遭受了宫刑,孙膑也受了膑刑。西汉汉文帝开始,rou刑逐渐被废除。 但三百年后,钟繇、陈群等人再次掀起了关于rou刑的讨论。 【支持派】 在这次关于rou刑恢复与否的大争论中,钟繇和陈群是坚定的支持rou刑恢复派。 早先钟繇就认为:“古代的rou刑,经历了圣人的设置,应该再次施行,以代替死刑。” 魏国建立后,当时曹cao正商议该否复使rou刑,于是下令说:“怎样才有达于古今而通于变理的君子,可以助我决议此事呢!昔日陈鸿胪(指陈群父陈纪)以为死刑有可加于仁恩的用途,正是在说这方面的事。御史中丞(指陈群)可以申述卿父之论吗?” 陈群说道:“臣下的父亲认为汉朝废除rou刑而增加鞭打、杖击,本意是出于仁恻之心,想减轻对犯人刑罚,但没有想到死去的人却越来越多。正所谓名义上减轻而实际上加重了。因为名义上减轻了刑罚,老百姓容易忽略而犯罪,这样实质上却加重了刑罚,老百姓也更容易受到伤害。《尚书》说:‘只有敬畏、慎用五刑,才能养成三种德。’ 《周易》上也记载着割鼻、断足、砍脚趾的刑法,这些都是用来辅助政教、惩治邪恶的。况且杀人偿命,也合乎古代的制度;对于把人打伤或毁坏别人的身体的罪犯,只是剃去头发圈住脖颈干活服役,就不合道理了。如果沿用古刑,使jian~yin者受宫刑,然后再把犯人关入蚕室,使偷盗者受刖刑,那么就永远不会发生yin~乱盗窃一类的坏事了。据说古代适用五刑的犯罪行为有三千多种,虽然不能全部恢复,但是像jian~yin者下蚕室、偷盗者刖其足这样的刑罚,由于jian~yin、偷盗正是时下常有的祸患,因此应该首先施行。按照汉朝法律,对于罪大恶极的犯人应当斩首,这是不能顾及所谓仁义的。但是对于其他刚够死刑、可杀可不杀的犯人,就可以施以rou刑。这样,所受之刑与所犯之罪就可以相抵了。如今以鞭打、杖击处死的刑法代替rou刑,实在是只重视人的肢体而轻视人的性命啊!” 【反对派】 相对而言三国时期反对恢复rou刑的人物更多,其中就包括孔融、傅干、王朗等人。 孔融针对恢复rou刑这一点就说到:“古时候的人浑厚朴实,善恶不别,官吏正直,刑法清明,政治没有错误。百姓有罪,都是自己的责任。末世衰微,风气教化坏乱,政治搅乱风俗,国家的法律害了人民。所以说君主没有为君之道,百姓就涣散不服,而想用古时候的刑法残废他们的肢体,这不是除恶长善的办法。 纣砍断早晨涉水者的小腿,天下的人都说纣暴虐无道。从前,周有一千八百个诸侯国,天下百姓,要养一千八百个君主,如果各砍掉一人的脚,下面就有一千八百个纣呢。想风俗纯美,是绝对做不到的。并且受了刑罚的人,有不想活的意念,有求死的决心。大多铤而走险,不再回归正道。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高、英布为当世大患。不但不能禁止人做坏事,正好断绝了人为善的途径。就算忠诚如鬻拳,坚持如卞和,多智如孙膑,蒙冤如巷伯,才华如司马迁,通达如子政,一遭到刀锯,死了也为人耻笑。所以太甲的思念常道,秦穆公使秦国称霸西戎,南睢之骨立,卫武公《初筵》饮酒悔过,陈汤矫诏发兵,斩郅支单于于都赖水上,魏尚的守边等等,不用再举了。大汉广开改恶之路,大都是这样。所以聪明有德的君王,深思远虑,弃短取长,政治上的措施是不随便进行改革的。” 【结局】 在曹魏集团中关于是否恢复rou刑的争议,至少发生了四次。 第一次是在建安十三年(208)之前,钟繇等人请求恢复rou刑,遭到了孔融等人的反对,议论的人认为rou刑不是使民众愉悦的方法,于是作罢。 第二次是魏国建立之后,曹cao与众人商议该否复使rou刑,当时陈群、钟繇都力劝曹cao恢复rou刑,曹cao对钟、陈二人的看法也深为赞同,只是因为战事连绵,又顾及众人的议论,故暂且将此事搁置一旁。
第三次到了曹丕主政时,重新下诏说:“大理想恢复rou刑,这确实是圣王的法律,各位公卿应当好好地共同讨论这个建议。”商讨未定,恰逢战事起,于是又停止了讨论。 第四次是在曹睿时,钟繇再次上疏,请求恢复rou刑,参加这次讨论的有一百多人,其中意见与王朗相同(认为不宜恢复rou刑)的人居多。而曹叡以吴、蜀尚未平定为由,暂停了这次讨论。 后rou刑之议遂着钟繇的去世也逐渐落下了帷幕。 在三国时期,之所以会发生关于rou刑的讨论,主要是因为废除rou刑之后,在徒刑与死刑之间出现了缺口,徒刑对于某些犯罪者而言太轻,死刑又太重,加重鞭打、杖击又不好把控分寸,形制就此出现了失衡,所以在与舆论中出现恢复rou刑的呼声。 但当时rou刑已经被废除了三百年,而且由于rou刑本身就比较残暴,统治者在恢复rou刑时必然要考虑民心所向,所以哪怕曹cao、曹丕等人有意恢复rou刑,但在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时,他们也是犹豫再三,无法下定决心。 而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刑罚本身也趋向于宽松化,废除rou刑是一种趋势,是历史发展必然的结果。 而魏晋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在隋唐时期,中国法律儒家化已经完成。这时出现的就是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并且为后世朝代所继承,其中流刑本身在秦汉只有零星的使用,在隋朝后,开始大规模普及,并且起到了代替rou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