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1节、夺舍的阴谋
…… 太初焱帝大吃一惊,“鬼啊啊啊啊啊!!” 秦天嘴角一抽,“叫什么。你不也是鬼么?” “……哦,也是。” 太初焱帝一想,诶,真有道理,竟无言以对。 秦天脸一黑。 眼前的男人,的确是和棺材里躺着的太初龙帝一模一样。 太初神龙主宰,也就是太初龙帝,淡淡地扫了一眼秦天和太初焱帝,“两位来盗神墓,胆子倒是不小。——能破我太初龙帝之墓的人,必然是身怀绝技,并且具有毁灭之力属性的武神!小子,是你么?” 秦天眯了眯眼,只感觉到背后一凉,像是做贼反被主人盯上了的感觉。 要坏了! 秦天下意识地觉得不妙。 太初焱帝看着太初龙帝的笑着的模样,也是有一些不祥的预感。“龙帝,为何千万年过去了,你的灵魂竟然还在?” “这不是灵魂,这是残魂而已。”太初龙帝苦笑道:“这一方小世界,是我当初留下来的禁制。你们闯入了,怕是想拿走我的太初龙珠吧?” “没啊。”秦天摆摆手,“我只是想打开龙棺,给你清理一下灰尘而已。误打误撞碰到了你的龙珠罢了。——不过,你放心,我不会拿着走的。” “要拿便拿,如此天赋之人,竟然这么不坦荡,如此,也能修炼到神帝境界么?”太初龙帝冷笑道:“小子,你的意思是,你不想要这龙珠么?” 秦天眯了眯眼,迟疑了一秒,道:“好吧。我承认,我的确是想要得到。” “那送给你好了!”龙帝道:“我已经身死,藏在棺材里只会永久沉沦,太初龙珠本身就是绝强的宝物之一。——所以,小子,你很幸运!” “你意思是要送给我?” “当然。你身怀绝强天赋,又具有神龙血脉,还有强大的毁灭神力!”龙帝道:“这么一看,和我当年对比起来,不正是应该成为我太初龙帝的继承人么?” “继承龙。” “……一样。” “嗯,你说得很正确。但——,这怎么好意思呢?”秦天笑笑,他的确很想要啊。 妈的,但就是不知道这龙帝到底是什么意思。 他真的要送给自己龙珠么? 秦天暗忖,看来自己是误会这太初龙帝了!人家想把传承给自己呢,竟然还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拿去便是了!”太初龙帝道:“你们一来,我的残魂变会完全地消失在这个世界。——你们,才是未来的主角!” “是只有他吧?”太初焱帝指着秦天。 龙帝却笑道:“不会。你是……” “太初焱帝,精灵神族第一代神主。”太初焱帝自豪地道。 不过,在太初龙帝面前,总的而言,屁都不是。 “哦,原来如此如此,真是失敬失敬。”龙帝笑道:“我看阁下的灵魂越加地凝实了!若是能前往冥界,借助冥王的生死泉,便可以重生!——这应该不是什么难事。” “是吗?” 太初焱帝惊讶万分。 秦天嘴角狠狠一抽。这个焱帝,本来就是这样啊。他本身就可以复活的!当初秦天答应了他的。 只是,找了个理由拉着他出来盗墓来了而已。 这焱帝,什么时候跟自己一样,这么爱演了~ “是的。”太初龙帝笑道:“既然你们拿到了龙珠,便尽快离开墓地吧。——龙棺记得给我关好了!至少别打扰了我的尸体。” 说着,太初龙帝化为巨龙,非常自觉地快速地离开了秦天和焱帝。 然后,周围的情景一变。 秦天和焱帝出现在了神龙墓地,中心的太初神龙墓面前。 秦天愕然,“靠,这就出来了?” 焱帝点点头,“是啊。我们赶紧把棺材合上吧!” “嗯~好。” 点点头,秦天当即把棺材复原,拿着龙珠便快速地离开了墓地。 可能是这一个墓地的结界保护着神龙一族,所以,内部发生了什么,外界也不知道。而神龙们也对于这个结界非常地放心~ 以至于,秦天盗墓完了出来,神龙们都没有发现异常。
秦天拿着这颗有些不一样的太初龙珠,只感觉发了大财。这个东西要是炼化了,妈的,实力绝对大涨!! 他兴奋地把太初龙珠放入了空间戒指之中,然后朝着神龙谷而去。 “秦天,你有没有发现,这个太初龙帝出来到离开,就没有做任何实质性的事情?”焱帝的声音忽然传入秦天的脑海之中。 秦天点点头,“是啊。我也觉得奇怪!——这个龙帝,给我一种总有什么地方不对劲儿的感觉。但是,具体哪里不对劲儿,我又说不出来。” “我总感觉,这一枚太初龙珠不能要。”焱帝道:“就算要拿到手,也得去你老爸那儿要一个东西炼一下。” “什么东西?” “太虚神炉。”太初焱帝道:“我记得,当初我辞世的时候,这个宝贝就留在了太上神界!——只是百万年过去了,也不知道还在不在你老爸那儿。” “这东西有什么用?为什么要炼一下?” “大有用处!而且,我觉得必须炼一下!!——我告诉你一个非常恐怖的事情。” “什么?” “我感觉,这太初龙帝的残魂,附着在这龙珠上,被你给带出来了!而且,我们破掉的那个小世界的阵法,就是困住那太初龙帝的残魂的阵法!!——这太初龙帝,心术不正!!” 秦天愕然,停在了空中,“不会吧?” “怎么不会?”太初焱帝冷道:“我可是完整的灵魂!有些东西,我可以感受得到。——我现在只能用神识和你交流,我担心,这龙珠,真的有问题!” “那他跟着出来,想干嘛?” “你知道有一种秘法,叫做‘夺舍’么!就是,霸占别人的身体,铲除别人的灵魂!!” “我知道。你说反了,是铲除别人的灵魂,然后霸占别人的身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