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中文网 - 历史小说 - 世界演义在线阅读 - 第三十一章 周召分陕与三监之乱的平定

第三十一章 周召分陕与三监之乱的平定

    当时,西周天下动荡不安,周公旦可能是怕再次留下专权的名声,虽为摄政以及实际上的周朝统治者,但还是决定和召公奭二人共同治理周朝。西周时期,历代周公和召公世代辅佐周王。

    当时召公担任周成王的太保之职,周公与召公商定分陕而治。“陕”即今三门峡一带。周、召二公商定,凿了一根高三米五的石柱栽于分界之处,称作“立柱为界”。周公、召公以“陕”为分界线,把周王朝的统治区分为东西两大行政区,周公管理陕之东,召公管理陕之西(陕西之名,即渊源于此)。这根石柱,当年就栽在分界之处,是中国最早的界石。

    周、召分陕之后,周公旦就可以把主要的精力用于防备殷商遗民的反叛,稳定东部新拓展的领地;而召公奭的责任就是进一步开发黄河中游地区的农业生产,建立巩固的经济后方,为周王朝进一步开拓疆土解除后顾之忧。

    《史记·周本纪》中有“召公为保、周公为师”的内容,将召公与周公相提并论。

    召公负责陕西后方,支持周公旦摄政,及平定叛乱。当政期间,召公将其辖区治理得政通人和,贵族和平民都各得基所,史称“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因此倍受辖区内及周境百姓爱戴。传说他曾在一棵甘棠树(陕西岐山县刘家源中学内)下办公,后人为了纪念他,舍不得砍伐此树。《诗经·召南·甘棠》:“蔽芾甘棠,勿剪勿伐!召伯所茇。蔽芾甘棠,勿剪勿败!召伯所憩。蔽芾甘棠,勿剪勿拜!召伯所说。”就是描述召公的事迹,也留下“甘棠遗爱”、“甘棠之思”的成语典故。

    周公乃奉成王之命,写了《大诰》,举兵东征。

    姜太公父子辅助周公,或坐镇京都、运筹帷幄;或领兵东征、冲锋陷阵;或左右呼应,东西夹攻,为二次安周立下了赫赫战功。

    BC1101年,周成王三年,周公顺利地讨平了三监的叛乱,诛斩首恶也是周公的三歌管叔鲜(河南郑州),封国被废;流放五弟蔡叔度(河南上蔡)于郭邻,并最终死于那里,为从犯,蔡国保留,由其儿子仲继位;七弟霍叔处(山西霍州)被为庶人,霍国保留,由其子继位。

    周兵攻下殷国(朝歌),帝辛的儿子武庚禄父被杀,宫殿被焚,朝歌成为废墟,朝歌属于管叔鲜掌管的三监之一的卫地。周公将原本三监监管的殷商之底层民众都迁到卫。

    周公的八弟康叔(姬封),武王时因功分封在康(河南禹县),周公徒封其于卫地(河南鹤壁淇县,即殷都朝歌废墟之地),立为伯,称为卫国,以朝歌为都,而姬封也因为国名而被称为卫康叔。

    周公和召公曾经向楚的长者鬻熊(即楚熊蚤)请教如何安定商朝遗族的问题,最终才决定采用封康叔于卫的办法。鬻熊到此时仍然活着,只是多数时候不再参与部族的决策,但不久就去世了,没能活到楚国分封的时候。

    周公旦令康叔驻守故商墟,以管理那里的商朝遗民。分给他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铸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多是些有某种手工艺专长的氏族。康叔封地不仅面积大,而且统有八师兵力,以防止殷民的再度反抗。

    周公告诫年幼的康叔:商朝之所以灭亡,是由于纣王酗于酒,yin于妇,以至于朝纲混乱,诸侯举义。他嘱咐说:“你到殷墟后,首先要求访那里的贤人长者,向他们讨教商朝前兴后亡的原因;其次务必要爱民。”

    周公旦又把上述嘱言,写成《康诰》《酒诰》《梓材》三篇,作为法则送给康叔。

    周公写作三篇文告给予康叔的原因,一则是康叔统治的是殷人腹心地带,问题最尖锐最复杂;二则是周公首先征服的,也是三监反周所据的殷人集中的地方,而战争胜利之后,康叔受封也比较早。《康诰》《酒诰》《梓材》可以看作是周公对新征服地区的施政纲领。三篇的主旨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为的是使殷民在连续两次大动荡之后安定下来,使殷民从事正常的农业生产和商业活动。但又不是一味迁就,对饮酒成风,不孝不友是毫不客气的。康叔到殷墟后,牢记周公旦的叮嘱,生活俭朴,爱护百姓,使当地吏民安居乐业。

    《康诰》的目的是安定殷民,全篇内容不外是“明德慎罚”。周文王因为“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才有天下。殷代“先哲王”也是安民、保民。“明德”的具体内容之一就是“保殷民”。“慎罚”,是依法行事,其中包括殷法的合理成分。刑罚不可滥用,有的案情要考虑五六天,十来天,才能判定。至于杀人越货,“不孝不友”的,要“刑兹无赦”。文告中反复强调“康民”“保民”“裕民”“庶民”。告诫康叔要勤勉从事,不可贪图安逸。“天命”不是固定不变的,能“明德慎罚”才有天命。“明德慎罚”也不是一切照旧,而是参酌殷法,推行周法,使殷人“作新民”。

    《酒诰》是针对殷民饮酒成风而发的。酿酒要用去大量粮食,这种饮酒风习在以农业起家的周人看来,简直无法容忍。周公并非完全禁酒,在有祭祀庆典的时候还是可以喝一点。群饮是不行的,不可放过,要通统捉来“以归于周”“予其杀”。“予其杀”是我将要杀,未必杀。所以“归于周”,是不要给殷人以象“小子封刑人杀人”的印象。这同“保民”“安民”是一致的。应该引导殷民去“艺黍稷”即种庄稼,也可“肇牵牛,远服贾”,去经商养父母。殷代先王,从成汤至帝乙都不敢“自暇自逸”,更何况敢聚会饮酒了。至于工匠饮酒,另当别论,不要杀,姑且先进行教育。在政策上区别对待是十分鲜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