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触类旁通的微观联系(44)
18.44 若必须给正与邪划出分水岭,则是利人必利己与损人必损己之间的区别。要说本人这次针对万平行为的动机,不外有二,一是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二是决心要教训教训他。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完全正当并合理合法,任何环境条件下都是无可厚非的。教训万平的动机,根源在于万平屡次三番故意给本人造成经营损失,若再不施以惩戒,不仅仅是本人合法利益不保,而且还可能使更多人的利益不保。 针对万平没有诚信还不乏以损人为乐的言行,虽说本人带有主动出击性质,但动机还是出于自卫并带有匡扶正义的根本目的——动机完全正当正派。至于方法,力促万平出具预支工资的手续,是因为此前缺乏书面经济合同,有预支工钱的手续在手,使得事实合同关系存在书面证据——重新赋予本人拥有补充、解释合同内涵的主动权。要万平骑自行车,同样是对守约与违约游戏规则的及时补救。虽说带有单方面的霸凌性质,但比起对方一再用见不得阳光的行径替代正常游戏规则来说,就具有天经地义的正当性。 所谓经济合同,就是对双方经济行为——游戏规则的一种提前自主约定,只要双方都忠实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最终将成为废纸一张。若存在单方违约或双方交叉违约,合同就成为区分彼此责任的重要依据。由于履约过程出现彼此意料之外的变化,是难以避免的正常现象,尤其是缺乏专业常识的合同,更是如此。众多事先约定的游戏规则并不十分完善,中途补救和完善,属于必不可少的正常举措。 经营藤椅之初,在本人缺乏专业常识的前提下,只能基于做多少事付多少工钱和尽量提供食宿便利,事先进行简单口头约定。虽说一直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但绝不意味着允许肆意损害他人利益。刚开始经营藤椅时,每当纯利润有两三百元之际,万平就会跑回家去,最初接一次还不来,一点净利润花光不说,尚需倒贴一两百元的老本。 既然没有事先书面约定,本人就临时补救两条:第一,你万平预支了工钱,就有继续履行相应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第二,有借有还,是千古不变的道理,自行车更是如此。你万平不是口口声声要去办事吗?那你就休想擅自改变自行车用途!这样做的主要目的,还是希望万平回归到以诚相待的正确轨道上来。将后何去何从都没关系,但绝不能让本人连睡觉都要睁着一只眼睛,以严密防范你万平。尽管你万平乐此不疲,然本人早已决心不再奉陪。 任何事物,都是寸有所长尺有所短,如同心理学,对于那些时时刻刻想极力掩饰自己想法——心中有鬼的人来说,必然形成致命威胁(例如万平,为了自圆其说,关键时刻不得不随着别人的指挥棒转)。但对于那些真诚待人,前后表里如一的人来说,若还企图用心理学去寻找对方的软肋,无异于白日做梦。
严格来说,无论什么方法,均没有正邪好坏之分,主要看用于什么人、什么事、什么场合、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例如同样都是掏钱包,如果是掏自己的钱包则乱掏乱有理,但若擅自掏别人的钱包则万般说辞皆无理。换言之,所用方法有助于一荣俱荣则属正道,若出于一己私利的一损俱损则趋于邪门。通常情况当秉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言行准则,但所谓因人而异,特殊情况下“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就未尝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