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中文网 - 历史小说 - 政治学在线阅读 - 第41节

第41节

    3见卷五章九1836。

    43035说普遍研究这些平民素质,3538行说民主各素质或有利于保全民主,或不利于平民政体的持久作用,必须深知其利弊,方不致于滥取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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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旨

    1。

    章二平民主义政体的精神为“自由”。

    通常都说每一平民政体莫不以自由为其宗旨目的

    ,大家认为只有在平民政体中可以享受自由2。自由的要领之一[体现于政治生活]为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平民性质的正义不主张按照功勋为准的平等而要求数学数量平等3。依从数学观念,则平民群众必需具有最高权力;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所谓“平等”就是说全体公民人人相等;因此,在平民政体中,穷人既属多数而多数决定一切,这样穷人就具有较高于富室的权力。这就是自由的第一个要领,所有的平民主义者一致以此作为他们的政体的宗旨。另外一个要领[体现于个人生活]为“人生应任情而行,各如所愿”。

    平民主义者说,对照奴隶们的不得按自己的意志生活,惟有这样才可算是自由人4的生活。这是平民政体的第二个宗旨。根据这样的宗旨,人人应不受任何人的统治,只是这

    1这里三个名词,各种译本多作不同解释:依本义为“要理”

    ,或译“假定”

    自明论据或译“原则”。

    “伦理品质”

    ,或译“德性”

    ,或译“情cao”。

    “所求的目标”

    ,同于下章11和14的“宗旨”

    ,兹译“目的”。平民政体这三事就是下行下章首句所说平民政体的“法意”

    “精神”

    许朴色雪。

    “许朴色雪”

    ,本义应为“设理”

    ,各译本或解作“意识”或“基础”或“法意”。

    19行等所说“平民素质”也相符于“平民政体的精神”。

    2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八557、562b。

    3参看卷三章九。

    4参看卷五2531,该节以绝对自由为极端平民政体的特征;此节说是一般平民政体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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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的自由事实上不能得到,于是遂有轮番为统治和被统治的政制。轮番制度对于以平等为基础的自由所作的贡献就是这样。

    这些精神法意就是平等政体所由产生的基础,我们凭这基础进而研究它的各种特征。

    [在行政方面,]有由全体公民从全体公民中选举职官的任用制度;又有全体挨次进行统治,也挨自由人的本义是一个“成年人”

    ;当一个男儿到达公民年龄,便从他父亲的管理之下解放出来,自己有妻室,并也成为父亲。这时他已有**的人格,可遂行自己的意志,担负公民的义务,也享有公民的权利,并管理奴隶。

    这些就是他的自由。

    次而被统治的安排;又有抽签参加政治机构的规定,至少是那些无需经验和专长的政治机构可凭抽签轮番参加;又对于任官资格完全没有财产定额的限制,或仅订立极低的财产资格;还有这种成例,除了军务以外,一切职司各人都不得连任,如真有连任的必要,也只限于极少数的职司,偶然可以有一二次的例外;最后还有这样的规定,一切职司至少是尽可能多的职司的任期应该短暂。

    [在司法方面,]有公众法庭制度,这些法庭由全体公民或由全体公民中选出的人们组成,有权审判一切案件,至少大多数案件,包括那些最重大的案件,例如审查政务和财务报告、法制事项以及公私契约。

    [在议事方面,]有最高治权应属于公民大会的制度,一切政事或至少是军国大事必须由公民大会裁决;反之执政人员就该完全没有主权,至少应把他们的权力限制得很少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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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各个行政机构中,如果一国没有充分的公款作为支付公民出席全体大会的津贴,则议事会1就是平民特征最为显著的机构。

    倘使城邦府库充裕,公民们一旦可以取得津贴,他们就开始把一切政事包揽到公民大会

    自己的掌握之中了,这在我们前篇专著中2已经提及。这种津贴制度是平民政体的又一特征。

    [按照平民政体的理想,]最好是一切机构公民大会、法庭、行政机构全都给予津贴;如果实在不可能,则凡出席法庭审判大会、议事会和公民大会的公民,在开会期间,必须给予津贴,执政各机构也必须给予津贴薪水

    ,至少是那些规定要参加公共食堂会餐3的执政人员非给予不可。

    〈这里,同寡头政体的特征,门望出身世族

    、财富和教育相对照,平民政体的特征适得其反:出身低微、贫穷和鄙俗。

    〉4平民政体的又一特征为废除一切职位的终身任期,如果某种职位在前代变革后还遗留着终身任期规定者,就须削减其权力,而且这类终身职位都不得再由选举而应改由抽签法来授任5。

    1议事会在平民政体中亦可列入“行政机构”

    ,例如雅典议事会不仅为公民大会准备议案,还处理捐课等其它行政业务。

    雅典议事会五百人,凭抽签选出,都有出席津贴。

    2见卷四章十五368。

    3执政期间,规定在职人员须参加公共食堂“会餐”

    ,使他们常常互相接触。

    会餐费用由公款支给;执政人员的收入就是这种“伙食津贴”

    ,犹如中国古称公职人员的俸禄为“薪水”。

    4这一句同上下文不相承接,依苏校及纽校,加〈〉。

    5废除终身职位当指希腊或若干城邦中,王位和统帅等的权力与定制渐渐被剥除;参看卷三章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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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就是一般平民政体所常见的特征。但在平民各类别和平民政体各形式中,大家所公认的合乎典型的一式1,应该[不是以这些特征为重,而]以正义为照顾到全体公民权利的数学平等。在这种政体中,所谓平等的真实意义是穷人不占富室的便宜,治权不完全cao于穷人部分阶级

    ,而在数量上均衡地分配于全体公民。

    平民主义者要是依从这样的观念,人们当可相信平等和自由的确将实现于他们的政治体系中。

    章三接着的问题是:怎样能实际导致这样的平等是否把全体公民估定的财产编成两个相等的区分,俾其中的一方为共有五百份大财产的公民,另一方为共有一千份小财产的公民,两个区分应该都持有相等的政治权力还是应该用另一种计算制度,例如财产总额编成两个区分以后,即由那五百人和一千人两个区分各选出人数相等的代表,这些代表合在一起办理执政人员的选举并组织公众法庭2

    [这两种制度对于政权的分配都照顾到财产方面。

    ]试问,依据这样的原则所组成的政体是否最适合于平民政体所持的正义抑或完全依据数量[照人数计算而不论财产多少]原则才真正合乎正

    1这里所说平民各类别中,应取哪一类人民为典型,辞意不明。照下文措辞,符合于卷四章四2838,所述五种平民的第一种,即农民。章四通论农民、牧人、工商三类平民所建立的平民政体诸形式时,亚氏也对农民城邦特别称许。

    2这里两种制度的分别:一两个区分所各别选出的人员或职官,在各机构都成为两个对等团体。

    二

    两个区分的代表合成一个团体后再行选举议事和审判人员以及行政官吏,这样,各机构内当选的人们表面上不再有相对立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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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平民主义者答复说,正义在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寡头主义者答复说,正义在于大多数财产所有人的意志,政事的裁决应凭资产的数额。两方的答复都违背正义而失却平等的真谛,如果以少数[富有财产的]人们的意志为正义,则某人的财富要是超过其他富室各家财产的总和,就该要求由他一人单独为政了,扩充这种寡头性质的正义观念,势必导向僭政。反之,如果以大多数人的意志为正义,我们前面曾经说过1,这个多数就会施行不义,没收少数富室的财产。

    由两方所作关于正义的解释着想,我们现在应该考察“怎样的平等才可取得两方的同意”两方都主张最高权力应寄托于公民团体中的多数部分。我们接受这个原则精神

    ,但不能不有所修正。组成城邦必有两个部分阶级富室和穷人。

    我们当然可以把最高权力归属于两部分阶级

    的共同意志或两者的大多数人的意志。可是这两方对某一政事也许意见相异,都想作出相反的裁决[倘使遭逢这样分歧的情况,又将奈何

    ]。那么,我们就把最高权力归属于既是人数多又兼财产多的这种多数的意志。我们可举出一个实例来说明:假如富有阶级以十计,贫穷阶级以二十计,现在十中的六和二十中的十五意见相反。这里的情况表明富有阶级中的少数和贫穷阶级中的多数意见相合。于是,两方之一[或是6十5这一方或是15十4这一方]要是其所代表的贫富公

    1见卷三章十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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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所有的产额胜过对方,就应该获得最后的裁决权力1。

    计算的结果自然可能有时两方恰好相等而成为僵局;这样的僵局,在当今两方势均力敌的公民大会和公众法庭中常常可以遭逢。但这不难凭拈阄或其它相似的办法来解决2。

    关于平等和正义这些问题,要在理论上弄明白谁所抱有的见解是正确的,这实在很困难。然而这类困难,比之更加困难的劝人遵守正义,那就微不足道了;人们要是其权力足以攫取私利,往往就不惜违反正义。弱者常常渴求平等和正义。强者对于这些便都无所顾虑。

    章四3在平民政体的四个品种中,照我们前篇专著所说

    1这里应注意一个要点:当初划分贫富两部分时,须先总计全城邦的各家财产,觅得一个分界线,这一界线所划开的贫富两方人数虽不等,两方的财产总额却正相等。

    这里的表决方式先计人数,再算财产数。

    这样在裁决任何案件时,人数和财产便都发生投票作用。寡头政体以财产为重,一部分财资不足的人就已经被除外于公职名籍和各个机构。

    2巴克尔英译本章末长注:这种等产区划的政权分配方式,今未能考知在希腊各城邦中有无实例。雅典在财务方面有凭人数和财产综合分配税课的制度。公元前377年,雅典举办了一次普遍的家产调查;后来将公民及其财产划成一百个“等产区分”

    ,每年城邦所需款项便平均分配于各个等产区分,按时摊缴参看剑桥古代史卷六74页。

    普鲁士在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年

    前,全邦选举权作三分:一财产最多的富人占5,二中产阶能占15,三

    其余公民占80。

    三部分人数不等,而选举权选票计算

    则因财产相等而相等。

    这种制度同此节所拟的相符。

    3自章二3起至章三末5止,苏校作旁涉,加〈〉。纽曼认为这段除第一句可作为上文的结语外,其余与上文不相承接;但可能是亚氏自己在后来增补了这一章的。

    巴克尔译本注认为这一段重论正义和平等,分析平民政体的特征和社会基础,实为章四的楔子,并非旁涉。这一章重涉卷四章四3038、章六210所举平民政体各品种,而内容略异,卷四那两章专言形态,这里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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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的,应以最先叙述的第一个品种为最好。这也是各品种中最早的一种。

    但我所以把它列于第一,并非因为它创制在先,而是依人民的级类作为次序的。组成城邦的人民以农民为最优良的级类;也应当是第一级类1;如果境内都是以农牧为生的人民,就不难构成一个平民政体。

    这类人民的财产都不大,终年忙于耕耘,就没有出席公民大会的闲暇。一家衣食并无余裕,所以终岁辛勤,早晚不舍耒耜;他们习于知足,不贪图他人的财物,不作非分之想;总之,他们乐于田亩之间的作息,参政和服务公共事务既没有实际的收获,他们就不想染指。群众都爱好实利而不重名位荣誉。对于古代僭主政体的容忍,可为农民知足的证明,寡头政体倘使对于他们的农事不加扰害,对于他们的收益不去侵掠,他们也是继续容忍的。让他们安于耕耘,他们不久就能自脱于穷乏,或者竟然仓廩充盈,达到小康。这些群众即使有时感到政治地位和权力的需要,如果给予他们以选举行政人员和听取并审查这些行政人员的政绩和财务报告的权利就会感到满足了。实际上,有些例子显示群众对于更小的权利也可能感到满足。譬如在曼底涅亚,群众就没有选举行政人员的权利这些选举由从全体公民中轮番推定的选举团体进行但,他们仍赋有议事的权利。这样一个政治体系[虽赋予人民的权利是有限的]仍应认为是平民政体,在曼底涅亚所施行的就是这

    1亚氏的观念除卷四的章四章六外,前面已见于卷一的章九至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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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的一种平民政体1。

    由于这些情况,在我们前面所涉及的第一种[农业]2平民政体就适于采取这样的安排,让群众获得通常应有的政治地位,一方面全体公民应该一律享有选举行政人员、听取他们的报告而予以审查以及出席公众法庭这三项权利;在另一方面,重要的职司必须由选举拔擢,而被选任者当限于具备某一财产资格的人们。各种职司,凡所负责任愈重,则财产资格应该相应地订得愈高。或者设立另一类条例,使任何职司都无需财产条件,而实际上却只有具备相应才能的人们才能当选。具有这样的制度的城邦该可以有修明的政治全邦的职司常常委任给最优良的公民,大众对高尚的才德之士本无嫌忌,也乐于他们以民意为依归的行政;而高尚人士和贵要阶级在这个体系中,既常常担任公职,也就不致于被他人或被比他们低劣的人所统治,他们也尽可引以自慰了3;又由于民众持有审查行政工作的权利,这又保证了执政

    1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126。

    2,认为亚氏此节所说曼底涅亚的平民政体为公元前421年前后的情况。

    有些人凭这一节举曼底涅亚为古代有代议制的先例,实不确当。曼底涅亚有公民大会,全体公民参加议事。这里所说只是它在任官方面应用了间接选举的方法。

    2依巴克尔英译本加[农业]。依纽校iv511页注释

    ,认为此处所说“第一种平民政体”当指梭伦所制订的政体,下文所说公民的权利、各机构公职的选任方法等都符合于卷二章十二所述的梭伦“祖制”

    参看403、1522等节。

    3希腊人以被低劣的人所统治为深恥,见索福克里:弗洛克忒底philo-ctetes456;柏拉图:普罗塔戈拉篇338b等,德谟叙尼:罗得岛人的自由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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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的一切措施必须遵循法度并合乎正义。人间互相依仗而又互为限制,谁都不得任性行事,这在实际上对各人都属有利。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1。

    事情的有利于任何政体者莫善于责任分明:把政务托付给才德的人,而群众都赋有应具的权力,就尽够限制官吏的任何过错了。

    显然,平民政体以这一品种为最优良;理由就在于组成这种政体的[农业]人民具有某些明确的品质。古代盛行的某些法规都力图使人民从事耕作而安于农业譬如,绝对禁止人家占有逾量的土地,至少是在城区附近或离城市中心若干距离以内,份地都有限额,这种限制就是重农法规的一个例子。在好多城邦中还常常有这样的法规:禁止各家出售其原来配给的份地2;[在埃利斯,]还有一条出于奥克须卢3所手订的禁令,任何人不许以其地产的某一部分作为抵押,进行借贷。

    [倘使一个城邦起初没有这类法规而土地已经发生转让和兼并,]类似亚菲底人的一种法规可以用来作为补救,这种法规也可使农民安心耕作,谨守田园。

    亚菲底虽壤地狭小,人口众多,却向来全都务农。这是因为他们田产的册籍不把每家的土地作单一的整块估值。各家田产分成若干块,注明册籍;较穷的人家只要能够保持或获得最小的一块,就尽够

    1人类内在的恶性,参看卷三章十六30;又柏拉图:蒂迈欧篇71d。

    2参看卷二章七21。

    3不许把家产的某一部分或全部份地抵押,可使任何穷困的人家长期保有他的每一块田地。埃利斯的创制者奥克须卢注意保护小土地所有者,见朴吕波:史记iv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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