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中文网 - 历史小说 - 政治学在线阅读 - 第14节

第14节

    家不致生育过多的子女,并且放任男子间的同性恋爱这件事究竟是好是坏,只能留待以后有机会时再来论述。【】

    由上所说,足证克里特人关于会餐的安排比较优越。但在另一事例上却是相反,克里特的哥斯谟比斯巴达的埃伏尔为劣。与埃伏尔相似,哥斯谟的人选[不作正当的资格限制]也是寄托于命运的;然而埃伏尔制度对于整个政治结构的有利作用,哥斯谟制度却是不具备的。在拉根尼,由于每一公民都有作为埃伏尔的被选举权,全邦的人都有获得最高职位的机会,于是大众的意志就会拥护整个政体。

    在克里特,则哥斯谟的被选举人限于某几个宗族,并不是大家可以当选的;而长老院布利的长老参议人选则又限于曾经受任为哥斯谟的人们。克里特长老院组织的可诽议处略同于拉栖第蒙的长老院:生活不受拘束,任则没有限制,一经当选就成为终身职务,这些都是不应有的特权;还有他们往往不依成规而只凭私意决定可否这就可能引起政治上的争执而造成邦国的祸患。

    至于哥斯谟这个组织,民众虽被摈在外,却也未尝对它有所怨望:这并不是说这个组织真是完善之至,

    1翁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讲稿n,die

    statslehre

    des

    aristo-teles

    2,386页认为此节所说同柏拉图:法律篇780e所说克里特和斯巴达会餐,妇女儿童都不参加相异。也许这里的意思是说克里特以公粮拨给各户,其数足供男子参与会餐及共妻女在家的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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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为大家所满意。哥斯谟的所以异于埃伏尔,是由于在这个机构中没有可借以营私受贿的事情;大家住在一个岛上,外界的引诱是相当隔绝了的。

    克里特人用来补救哥斯谟的缺憾的办法是古怪的,这些办法与其说是宪政的法度,毋宁说是门阀的cao纵。

    在克里特,时常发生一些政治宗派集团有时是某几个哥斯谟暗中结合,有时是另一些非当权的人物私相联络起来推翻另一些哥斯谟或整个哥斯谟组织;哥斯谟在任期未满以前也是许可自行辞职的。制裁哥斯谟应有法律规定,不遵循法律的途径而让某些人逞其私意,这总是邦国的祸患。更恶劣的是有些跋扈贵族在受到哥斯谟的裁判而不服时,反尔宣布停止哥斯谟的职权。这些事例显见克里特的体制虽然也包含一些宪政因素,实际上还只是一种“门阀政治”

    1。克里特的贵族好私斗,经常分为若干派别,结合朋侪,各聚民众为羽翼而奉戴一人为首领,于是一邦之内就好像有几个王朝,经常互相争吵,不时打起仗来。

    实际上这样的邦国终久是要残破的,它的政治机构常在解体之中。当政治解体的城邦到了危难的境地,邻国要是强大有力,就可以入侵。但克里特,如上所说,

    1王制一长政体经僭越而变坏者称“僭政”

    卷四

    ;亚氏认为僭主凭个人意志行事,破坏法纪,这种政体是最恶劣的政体。寡头或勋阀政体少数制劣变而至于僭越,则造成“门阀政治”寡头僭政。在克里特,少数“权贵”结成“宗派集团”

    ,常常世代把持国政。极端平民政体多数制也可蜕化变质;如果多数人相结合而作违反法度的政治控制,亚氏也认为是僭越。

    柏拉图:法律篇680a所说系族长酋长世代相袭的王权,或译“王朝”

    patriarchal

    kingship

    ,与本书所取的含义相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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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一个同强邻相隔离的海岛;在别国[为防止引起外患]就得有禁止外侨入境的律令,这在克里特只要凭它的地理位置和[与邻国间的]距离就足够拒人于千里之外了。克里特的贝里俄季农奴常常是安稳的,不同于赫卢太斯巴达农奴的时起叛乱,也由于岛国孤悬之故;而且克里特也没有臣属的国外领地1。但外邦军队近年已侵入了这个海岛2,克里特政制的弱点也就暴露于世了。

    关于克里特的政制已说得这么多了,现在让我们讲述另一邦的政治体制。

    章十一迦太基的政治体制3大家都认为是一种良好的政

    1这一分句的意义不明。

    巴克尔英译本83页注释,揣测作者的用意:克里特和邻国作战时,邻邦从未煽动克里特农奴作乱,这因为邻邦也有农奴,所以不采取这样的手段。如果臣邦叛离其宗主国,则不惜采用任何勾结内应的手段;而克里特恰恰又没有臣邦。

    2公元前345年法勒可phalaecus曾组织雇佣军队侵入克里特,攻占吕克托城,后在塞屯尼城ydonia被杀。公元前333年,斯巴达王亚季斯第三之弟阿偈雪劳agesilaus又曾攻入克里特,征服全岛。此节所说似指公元前345年事。

    3“嘉尔契顿”

    ,依拉丁名作“迦太基”arthago

    ,是腓尼基人phoenis在公元前822年建立的北非洲殖民城市,本称“迦太哈夏”

    kart-hadshat

    ,意思是“新城”。位于乌蒂克海湾sinus

    utisis

    ,即今突尼斯海湾,北有乌蒂克沼地,南有突尼斯湖。迦太基至公元前第六世纪渐盛,成为西地中海大港,同西西里争衡海上。公元前第四世纪间,斯巴达和克里特已衰,迦太基方兴,常常同希腊人争夺西西里岛。亚氏把这个非希腊城市列于斯巴达和克里特之后,举为政体修明的三邦之一,颇觉可异。公元前第三第二世纪间,迦太基和罗马人长时期争战,至公元前146年为罗马人所毁。

    斯特累波833页记迦太基极盛将衰之年,城郊人口多至七十万。参看格洛忒:希腊史x542;蒙森:罗马史oen,hist。

    of

    ro224注。罗马人重建的迦太基城至公元698年为阿拉伯人所毁,现在仅存废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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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这个政制在许多方面独异于它邦,但它的要旨,有些恰恰同拉根尼相似。这里我们所叙述的三邦克里特、拉根尼和迦太基的政制的确是互有关涉而相通的,比之其它城邦,三者都颇为特别。在迦太基,有许多设施确实是优良的。邦内平民贫民人口相当多的迦太基,在政治上却一直是稳定的,这足证他们的制度是修明的:在它的历史上没有值得提起的内讧,也没有发生僭窃的变故。迦太基政制同斯巴达有若干相似之处:在迦太基,“海太利”会餐制度1同斯巴达的“菲第希亚”相似。一百另四人院2的职权则相似于埃伏尔监察院

    ,但不同于埃伏尔之为命运的产物,迦太

    1“海太利”与期巴达的菲第希亚并举,当为迦太基的会餐团体。

    雅典那俄143,引杜西亚达语,说克里特岛吕克托城的“安得赖亚”分配全城公民,以海太利编组,参加公共食桌。斯巴达和克里特会餐制度的本旨是在军事的编组和训练。

    “安得赖亚”的意义为“男子战士公共食堂”。迦太基的“海太利”用意当亦相似而为军事编组。

    “海太利”在政治上应用的字义为“党派”或“政治集团”。

    2希腊文献中少见迦太基事迹,本章和卷四章七,对于后世研究迦太基史者很关重要。在拉丁古籍中,李维t。

    livius,59

    b。

    。

    17a。

    d。

    :罗马史所说迦太基情况比亚氏此章为明晰,但其所见所闻已后于亚氏三个世纪。其它史书更后于李维。本书所涉迦太基事或有疑窴,但今难得早于亚氏或与之同代的史料相对勘参看苏斯密尔校本二版376398注;纽曼校注本2401408页“附录”b。

    “一百零四人院”似即李雄罗马史卷三十三46,所说的“法官团”

    rdo

    judicubr>

    ,对于诸王和长老们以及一切职官的所作所为,可加检查并询问,职权类似斯巴达的埃伏尔。查士丁:马其顿兴亡史。

    j。

    justinus,historiarubr>

    pbilipicurubr>

    xix2。

    56称为“百法官”

    tuudices。这个机构创立于公元前第五世纪,其权力逐渐扩张,在迦太基政体中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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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这些职官的选任是依据才德贤能为标准的这就较为合适。又,迦太基也有同斯巴达可以相比拟的诸王1和长老2,这里,也以迦太基的规定为优,他们诸王的继承不像斯巴达那样,限于其一宗族而不问才德。迦太基诸王,不是由前王的长子或族内的宗嗣继任,而是从当时各个著名的宗族间,凭才德选任的。诸王执掌重要的职权,如果是些不足道的人物,为害于邦国一定很大实际上,拉栖第蒙人就曾深受其患了。

    在迦太基政制中可诽议为违背宗旨、发生偏差变态

    的各个事例,在我们这里所述及的各邦中也大都可以见到或会得发生。但一种偏差是迦太基所特有的,它的立国精神原本于贵族政体,或共和混合政体3,可是它有时偏向平民政体,有时又偏向寡头政体。就偏向平民政体而言,两王和长

    1亚氏所谓迦太基的“诸王”为数实在只有二人,依李维:罗马史卷三十7。

    5应称“苏费脱”

    sufetes,“士师”或“执政”

    ,李维类比之为罗马的两“执政”。伊索格拉底:尼古克里24,“迦太基的内政由寡头统治,战场则由诸王统率”

    ,这同斯巴达两王制极为相似。

    但依亚氏此节,他们都不世袭,在平时亦管内政,这同斯巴达有异。

    2李维:罗马史卷三十16。

    3,说迦太基长老院有“三十长老为领导”

    ,那么,长老的总数当数倍于斯巴达长老。

    3在本书中或泛指一般政体或专指某种“混合”政体,即共和政体。混合政体原来应包含“一长”

    、“少数”和“多数”原则的政体。这里以少数原则的“贵族政体”类同于“混合”政体,是“贵族”这一名词的别用。贵族可能出于王室、富户或平民,倘使那些组成少数制的执政人员出于各个阶级而又都是凭才德选任的,这样的政体便既属“尚贤”而又“混合共和”的了。但迦太基诸王“士师”和将军的职位可以贿卖,则其政体的实质实在有“尚富”偏向

    ,而趋于“寡头”统治。这样,伊索格拉底就径称它为“寡头政体”

    参看注。贵族与共和政体皆可称为“混合”政体,其实际分别可参看卷四章八25、卷五章七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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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们在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可以决定任何案件是否提交人民[公民大会]公议,但人民[公民大会]对于他们所未经一致同意提出的案件,却也一样可以进行讨论。又,对于诸王和长老们一致同意而提出的案件,人民在大会中并不专限于听受原案而后予以通过或批准,他们可以作出自己的最后决断,出席大会的人民谁都可以起来反对执政人员提交的议案。公民大会的这些权利在斯巴达和克里特的政体中是没有的。另一方面,也有寡头主义的偏向。五元老团1执掌许多重要的机务,却是一用补缺方法选任的;二而那些具有最高权力的百[○四]2人恰恰是由这种补缺手续受任的五元老团甄别而后应选的;三他们的任期较其它行政人员为长,他们[有谁出缺时就由团内其余的人遴选补缺的人,这样]的权力在其它行政机构历届人员受任以前或任期届满以后都沿续存在。但另一些措施又与此相反而符合于[当初立法者的]尚贤精神:他们的执政人员不支薪给,也不用抽签拈闇方法进行复选,还有其它一些类似的章则;他们各个执政机构都可受理各种诉讼案件,不像拉栖第蒙的法制那样由不同的机构分别受理不同类型的讼案3。

    我们还须注意到迦太基政体中含有一种重要的趋势,这种趋势是促进寡头倾向的。在迦太基以及一般城市流行着这

    1“五元老团”

    ,今失考,无法详悉其职任。

    2此处所说具有最高权力的“百人机构”当即的“百○四人院”。

    3这里所举以两邦讼案处理方式的不同,作为辨别政体为尚贤或寡头倾向的依据,意义不很明了。参看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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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的观念,行政人员的选任不宜单凭才能为标准,还应该兼顾到他们的家产,穷人既不擅长政事,而且也无闲暇来参加公务。如果以财产为凭的选举作为寡头尚富主义的标志,而以才德为凭的选举作为尚贤主义的标志,那么迦太基的现行制度,就[同两者都不符合,]几乎好像是两者之外的另一种政体了,它在选任执政人员时兼取两种标准对于最高职位的两王和将军,尤为显著。这样的安排实际上违背当初重视尚贤精神的本意,可说是立法者的一个错误。立法者应该注意到保证国内才德优胜的人们获有闲暇无论他们在职或不在职时不使他们从事于不称其才德的贱业。即便获致闲暇,须赖财产,然而那尚富的暗流竟发展到最高的执政职位,如两王和将军都可贿求,这就颇为失当了。

    这样,实际就使富人占了才德之士的上风,而资财既然可使人获取尊荣,全国也必然竞相贪婪爱钱。上行下效,凡居高位者的习尚很快就导启众庶的风气;才德要是不能在这个城邦得到最高的崇敬1,这里的贵族政体也就不能长久保持。

    又,因财赂获官的人们总要乘机取偿,营私渎职将是自然的后果。诚实的人们在遭遇困乏时,犹不得不投身于取利的行业,如果本质鄙俗而又遭逢囊空家窘的情况,又有谁能保证他不致渎职所以,谋国的人必须设法使行政工作让那些[才德高尚,]具有政治能力的人们来担任,在一邦之内,对

    1卷四章七14说迦太基的贤能政体兼顾“财富”

    、“才德”和“平民”

    即“多数”三要素;即称为“贤能”

    ,当以“才德”为主。此节和18反复批评它的尚富倾向,因为“才德”在迦太基没有受到应有的崇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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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1政治学

    于那部分比较优良的公民,即使不能予以终身的供养,至少应该让他们在从政期间,得到充分的闲暇而无需再为了自己的衣食cao劳。

    迦太基流行兼职的习惯,这看来也是一个缺点。每一职务最好是由一个专人负责;立法家应该把这个原则订入法规而使大家共同遵守,一个人不该要他既做笛师又做鞋匠。因此,城市如果相当广大,政治职务就尽可分配给许多人来充任,这是比较合于行政原理和民主平民精神的:我们前面曾经论述同一政治团体有关的人们应该尽可能使大家有参政的机会,而职有专司的事业总公做得更好而且更快。在陆军和海军方面,我们可以明显地见到职务广泛分配的利益:在这两种机构中,上下全体都各守其位,各尽所司,每个人既要受命也要授令,既要统治也要服从。

    迦太基的政体[虽以尚贤为本,]实际上已趋于寡头性质;但他们常常陆续遣送一部分人民到他们所属的[殖民]城市1,使各有发财致富的机会,这个政策弥补了寡头趋向的缺点,避免了国内的患难,使整个城邦因此得保安定。

    然而,这种政策只能凭机会施行,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尔的机会。迦太基的现行法制,并未能消除一切乱源,倘使时运艰困,遭逢边警,平民是会反叛的。

    1依苏校二版第398注,这里所说“[殖民]城市”应是里比亚地区的农业市镇。

    派遣去致富的人们是去做殖民地官员。

    依格洛忒希腊史x545,则是去做拓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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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世人所盛称的三邦拉栖第蒙、克里特和迦太基政制的概要就是这些。

    章十二1关于政体问题留下了记录或著作的人们,有些从未参加过现实政治,以处士或学者终其身;这些先贤的意见,凡属有价值的大部分已经叙述。

    另一些人则是立法家,或为本邦或为外邦城市创制立法,他们都曾实际执掌过所在城邦的政务。这些实际立法家[又可分为两类,]有些只为某一城邦拟订法典,另一些则既订法典律例

    ,又兼定政制;例如莱喀古士和梭伦就都完成了两项大业。关于拉栖第蒙的政制,已在前面讲过了。一个学派认为梭伦是一个优良的立法家2:他消除了过分专横的寡头政治,解放贫民,使其免于奴役,并建立了雅典“平民政体的祖制”

    ,在他所创立的政体中,各个因素都被融合起来而各得其所“亚留巴古布利”

    元

    1首章所举本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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